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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世纪八十年代男22周岁,女20周岁可以结婚 。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,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,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,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,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。
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,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,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。
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。
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。符合本法规定的,予以登记,发给结婚证 。完成结婚登记,即确立婚姻关系 。未办理结婚登记的,应当补办登记 。
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,按照男女双方约定,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,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。
八十年代婚姻法合法年龄
1 新中国结婚的法定婚龄在1981年1月1日前是“男二十岁,女十八岁,始得结婚” 。
2 从1981年1月1日起至今,“结婚年龄,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,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。
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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